关于对未年检社会团体责令整改的通知书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每年应按照规定时间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年检。经查,有部分社会团体未按时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有部分社会团体未按时参加2020年度检查,已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已于3月下发2021年度检查通知,要求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于5月31日前参加2021年度年检。请以下需整改社会团体于5月31日前补齐年检,同时将书面整改报告上报我局。
逾期未年检、未整改的,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持续推进“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的通知》(民社管函〔2022〕35号)文件相关要求,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我局将对连续三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进行撤销登记,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连续两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联系人:马俊、王芳 电话:52673829、52781933
附件:整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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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