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从7月1日起,我市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幅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7%。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月人均纯收入从612元提高到655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7.5%。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纯收入从4668元提高到5019元。
城乡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标幅度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确定。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10%,从每月856元提高到942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15%,从每月622元提高到716元。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标幅度
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提高20%,从每月1680元提高到2016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提高30%,从每月1284元提高到1669元。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幅度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即:
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从每月541元提高到579元;
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从每月506元提高到543元;
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从每月470元提高到503元;
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从每月433元提高到465元。
市民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从2020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来源:今抚顺)